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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7:21:52
第一代社会法的基本职能,是对弱者生存利益、人力资源实行社会保护。
当地有很多民众也拒绝接受这种结论,[36]甚至有人宣称,宜黄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,要回政府给付钟家的医疗费及其它费用。[43] 在宜黄拆迁事件中,传媒介入后完全从似是而非的道德立场出发反对拆迁,并通过各种方式放大谴责宜黄政府的言论,客观上将政府放到了非正义的立场上,等于在鼓励钉子户继续和政府对抗,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,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的可能性因此也越来越小。
《南方都市报》记者曾交代:南都记者获得了事件现场目击者拍摄的一组照片,113张照片详细记录了事件的全过程。2009年10月18日,拆迁人向宜黄县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,宜黄县房管局于11月3日出具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,11月19日向宜黄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。《中国经济周刊》的一篇报道,花了很长篇幅讲述了自焚者的前半生,讲述钟家如何从安徽流浪到宜黄,靠勤劳致富,终于有今日之小康生活。传媒监督权的立场塑造,依赖于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:一是传媒人对自身的职业伦理约束,二是法律对大众传媒的规范。因此,该案传媒监督权的行使出现了法治偏差。
[28]参见宜人:《作为宜黄事件人员,我认为某些媒体是在刻意歪曲事实误导受众。 注释: [1][英]安东尼·吉登斯:《现代性的后果》,田禾译,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,第18页。[49]从认识论看,经社会一般角度,而非普通者个人或法律活动者的角度看,显然既不能认为普通人的真相表达与事物原本相符,是那个存在的复制,也不能认为法律人的真相宣称与事物原本一致,是那个存在的揭发。
而利益直接卷入法律活动的个人,典型如K,及间接或潜在卷入者,典型如寓言中的乡下人,其在某些层面亦为大多数的一员,故即使卷入,依然可能带有大多数人的一般性遗迹。现有文学评论的确已提到了这点。[92]而现实状况,的确普遍是旁人不知实情。在逐步获得信息时,通常论,因信息获得的途径有限,间接听读几乎为最主要的方式,故普通人获得的信息自然零散。
[64]未必真是无视,因为已进入程序而且法院可能已有证据。或如卡夫卡所说,对法律理解常会各异,甚至阐释条文也已经成为法律了,[52]但社会趋向听从法律人,尤其有最终决定权的。
[85] 由此进一步,可发觉,卡夫卡用交互映射的方式,将K自己旁观式的普通人法律态度和大多数人旁观式的普通人法律态度,结合起来以作展现,以K感受为中心点向周边大多数人扩散,强化读者对大多数人旁观式的普通人法律态度的认识,又以周边大多数人旁观式的普通人法律态度衬托K的意识表现,证明大多数人的概念甚至可包括深陷诉讼中的任何个人,使读者相信,旁观式普通人法律态度的自然、普遍。特别当法律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主动干预社会时,与法律有关的信息则会通过另外一些渠道,如行政执法式的警察告知、审计提醒、税务稽查,嵌入一般人或外行人的思想。[73]故卡夫卡的法制文学提醒注意一个观念:法律的象征本为贵族。前注[19],[美]奥斯丁·沃伦文。
当然能发现,法律规定有时赋予人们选择的权利,如选择诉讼管辖以实现利益最大化,此似乎暗示法律并不拒绝霍姆斯式的被利用,但法律初衷,必定不希望成为被坏人利用的工具(即使此坏人应定义为经济理性化的主体),相反,最期待被虔诚的对待。[83]参见[法]阿尔贝·加缪:弗兰兹·卡夫卡作品中的希望与荒诞(1942),刘半九译,载前注[19],叶廷芳编书,第103~104页。[65]这在表明,作为行规的态度、伦理,与普通人的理解总有差距。此外,进入近现代,法律秉持现代性发展,尤其伴随国家现代性的欲望,如民族国家的统一强盛、对外更易获得生存赢得竞争(卡夫卡所在时代—20世纪初期—即表现民族国家有此渴望),普法推广亟需深入,而即使如此,亦不意味着法律行业的秘密可转化为公共知识,及公共力量,或演化为全民法治事业的思想内容。
这意味着,普通人中,一种类似旁观者的角色更广泛,其话语特征表现为法律是如此,但更重要的是生活,或时而表现为更重视埃利希提到的活法,即社会一般行规,如工厂、学校、医院、市场的,[9]总括之,对法律表现为不置可否。但法律人终究需要被侧重,即使被赋予了秘密,即使秘密无法揭开。
但本文赞同波斯纳的基本判断,即《审判》对法制的态度偏中性。[53] 此外,无论事实真相还是法律原意,虽然在普通人和法律人之间会有差异,但从较长甚至更长的历史视野看,可能彼此互换,即一定时期的普通人理解,也许变成后来法律人的理解(法律人主动接受),反之亦然。
当发生事件时,除直接目击、听见、接触的现场者,人们要么毫不知情要么逐步获得信息。进一步,如我们读者是正常的普通人,是否同样像卡夫卡法制文学中的人物,易遵循既有的生活态度和惯习,遭遇信息获得有限?如此,面对法律活动是否同样易旁观? 换言之,遵循既有的生活态度和惯习,及信息获得有限,与前述法律秘密和行业性质,存在辩证关系。实际上,卡夫卡通过各类人物的言谈话语及行动,如格鲁巴赫太太、爱莎、丽尼和画家的,包括主人公K,非常敏锐地将这些最一般的常人生活逻辑细密铺开,并将信息不完全的制约迂回展示。然而,几乎相当一部分的文学评论承认,以《审判》为标志的卡夫卡法制文学作品,在细节层面上写实丰富、经验合理,[30]这又为本文的‘文学进入的技术理由做出了佐证,从而使本文的法学推进更加可行。而在卡夫卡法制文学中,基于具体描述的叙述策略,可看到与之相关的系列化行动、语言,及同样系列化但备受争议的态度、伦理等。显然,如果未卷入,则一个人较多可能不太认可外行的独立、反抗,即较易相信法律人的法律态度(如果要求做出表态)。
[54] 而更关键的,在于法律人的事实真相、法律原意的认定,需要中立,还需令人必须忍耐的时间,即不偏不倚及耗费光阴查清证据、仔细推敲法律文本,以求可靠。当法律成为职业、专业、术业,且自我日益深化完备,充满独特理性和技艺,则善待普通人的旁观选择,或许更益于法律人的事业,使法律活动的展开更顺利,惠及社会秩序。
所谓经济学,意指法律活动有时不使普通人满意,普通人便会另寻他路,或远离或躲避,如此以削弱法律活动的供给,或增加了法律职业或事业对外服务以获得行业收益的机会成本,从而提醒法律人校正自我。[14]见本文第四、五节分析。
故不置可否、旁观、沉默的态度,是对法律秩序和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较特殊但又普遍的主观维护。这意味着,渐进的历史、时间是重要的概念。
其一,如果法律活动出现明显的腐败,即不仅普通人认为错谬,而且法律人亦承认,普通人质疑显然是正确的,旁观态度则应否定。由此可见,一个行业仍无法成为全民事业。其中,K作为角色有两个层面:首先作为普通人其质疑法律,认为自己冤屈,此自然为主要。其时,众所周知,德国法律因潘德克顿学派努力已日渐学术化。
[77]而与K颇有暧昧关系的丽尼,明知K卷入诉讼,但除缠绵说情外依然不关心案情到底如何,实为不置可否。(三)普通人不懂法律,有时是种痛苦,但仅仅有时。
此思路强调了法律秩序有效、有益运行的另外条件—普通人的某种法律态度,还预示了更宏观的社会秩序、正义和收益有效有益配置的另外方式。[奥]弗兰茨·卡夫卡:《审判》,曹庸译,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,第303~310页。
[11] 所以从卡夫卡的法制文学进人,展开讨论,是因为细阅读,《审判》、《关于法律的问题》和《辩护人》三者逻辑一以贯之,既无赞扬法律的意思,也无贬低法律的企图,[12]总体上仅希望将现实中的一种社会悖论予以提示:法律人必须迎接普通人的质问,但经由社会分工演化而成的法律行规历史,又必须压抑质问,因为,法律总要运作,质问者亦无法离开法律的惠助。通过文学的基本分析和法学的深入探讨,借助卡夫卡法制文学的叙事平台,应重新理解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,因为其对法律活动的有效展开,包括法治建设的健康推进,或许存有助益,亦为理解上述历史主义的关键。
当出现K这样的诉讼活动,及《寓言》中乡下人面对法院大门,或其他法律纠纷和现象时,在现代法治话语的逻辑中,正确答案是应积极观察、讨论、评价,以从法律人活动中受到教育或监督、纠正其活动的失误。《辩护人》则对这些表象作出延伸补充:审判注定涉及广泛,其调查过程像看不见的小老鼠,能穿过最小的间隙,穿过辩护人的大腿缝。[69]几乎每个被告,包括极普通的人,都在最初就抱有改进司法的满腔热情,结果往往都是浪费时间与精力,[70]如此看,唯一聪明的办法就是适应现行环境。关于文学鉴赏的心理,文学鉴赏理论便常认为读者有时存在认同需求。
第二,法律人与普通人的交流是重要的。但此现象已表现了内行人的特点,只是身份有别于后者,不能认为是普通人的。
参见前注[12],Parker B. Potter文。秘密加之行业特点,势必增加普通人的理解成本或成为其理解的障碍。
这种历史主义提示,作为社会分工结果(亦作为政治权力配置衍生结果)的法律职业或事业,从事法律活动并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,自然存在某些瑕疵甚或失误。但其更敏锐之处,在于将此逻辑、制约和法律活动对照起来,使其并行,引导读者反思对照而来的含义、并行产生的意义: 法律是秘密,亦为贵族的活动,其和行业紧密相连,但秘密及贵族的涵义又缘于常人的生活逻辑—遵循既有的生活态度和惯习,还有信息获得有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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